河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渠道,建立“便民、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保证“12336”国土资源举报电话的有效运行,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办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36”举报电话由厅执法监察局监督指导室进行日常管理,设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 “12336”举报电话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听举报电话,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对受理国土资源的违法线索进行归集、分类、汇总,统一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管理系统;
(三)负责提供受理违法线索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第四条 “12336”举报电话受理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非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破坏耕地;
(四)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六)非法勘查、开采;
(七)非法转让矿业权;
(八)其他国土资源资源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12336”举报电话受理事项: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应由发证机关确认或调解);
(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与国土资源有关的人身伤害(应公安机关反映);
(四)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向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向厅政务大厅咨询);
(六)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向厅信访办咨询);
(七)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八)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九)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向农业等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