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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此表按照级次对应的原则逐级填报。填报步骤为: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涉农部门填列“县级安排”(县本级)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市级财政汇总各县报送的“县级安排”情况,会同市级涉农部门填列“市级安排”(市本级)有关情况,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各市报送的“市级安排”和“县级安排”情况,同时,会同省级涉农部门填列“省级安排”(省本级)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
  3.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下级财政报送的专项设立有关情况时,应对性质相同、用途类似的专项进行合并归类和汇总,并对合并归类后的专项设立情况进行一一列举,安排资金合计数要与下级各单位报送的合计数一致。
  4.此表中“专项设立时间”指本级第一次安排资金的年份;“管理使用部门”若仅涉及一个部门则填一个部门名称,若涉及多个部门则填多个部门名称;“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可根据管理制度规定情况摘要填列;“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填写已制定的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只填本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表2“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1.此表用于统计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内部以往检查被发现的和此次自查自纠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违纪违规问题和整改纠正等有关情况。按照问题所发生的级次,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填写本部门内部曾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者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整改纠正情况。如省级部门对县级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县级部门存在的挪用上级下拨资金的问题,则由县级相应部门填列在“县级及以下”,上级部门不需填列。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填列的情况进行审核。
  2.此表中有关问题按照专项资金所安排的年份填列。如2009年发现的挪用2007年安排的专项资金的问题则填列在2007年对应的列中。
  (三)表3“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1.此表用于统计2007-2009年部分强农惠农项目违规违纪问题涉及的资金情况,按照问题所涉及的金额,填列在安排资金的相应年份。问题发生在哪个级次、哪个部门,就由该级次相应部门填列。
  2.此表仅列举部分强农惠农重点项目,涉及其他项目资金的违规违纪问题,也须在表格中增设相应行进行填列。表3中资金合计数要与表2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金额”相一致。
  四、其他要求
  1.为便于表格汇总,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在填表时应保持表格总体框架不变,请勿删除或改动需由上级填列的表格部分。如市级财政部门只填列市级部分和汇总县级部分内容,并保留中央、省级部分的空表,以便于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汇总。
  2.《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情况统计表》由省级财政部门布置组织填报,省级涉农部门表格填列后报省财政厅对口处室审定签字后,报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各市财政部门将审定后的统计汇总表直接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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