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全面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医保同步结算,推进资助城乡低保、五保等重点对象参保参合,加大救助力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将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7.加强医保服务管理,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展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二、推进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8.推进首批实施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等实施办法,严格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规定,提高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报销比例。积极探索促进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推进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优先选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9.至2010年底,全市60%的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10.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指导和督促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率先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优先实行新的GMP认证;落实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检查;逐步实行对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电子监管,年内将抗微生物药和注射剂品种纳入电子监管网;完善对基本药物品种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监督性抽验,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2.制定《徐州市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修订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13.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
14.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录和培训全科医师,继续实施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