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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通知

  1.负责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在项目审批中,监督相关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报或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2.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及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和危害后果的义务;打击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维护职工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3.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待遇。
  (六)工业信息化部门
  1.在制定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
  2.组织实施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环境保护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技术标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处理。
  2.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安全。
  3.依法关闭破坏资源、环境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小煤窑、小冶炼厂等。
  (八)财政部门
  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需求,每年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于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能相关部门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费用。
  (九)科学技术部门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科研院所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展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十)司法部门
  宣传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保护劳动者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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