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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通知

  (四)提高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维护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企业要将农民工等各类用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高危行业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动员法律工作者、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为职业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
  四、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拟定地方职业卫生法规。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2.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工会组织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解决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
  2.协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完善劳动关系;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
  3.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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