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建材、水泥、有色金属矿、冶金企业和石英砂加工作坊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用2至3年的时间,对上述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尘肺病普查和粉尘危害调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肺病的发病率。督促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石英砂加工作坊、小水泥厂、小冶金厂等企业,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冶炼、制药、电子、酿造、纺织、印染等行业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业及企业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严防重大职业病危害中毒事故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强辐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
1.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区县要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训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卫生、安监、环保、劳动、工会等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的能力。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有条件的区县可将职业病预防控制职能延伸到乡镇一级。
2.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加快培养职业卫生监督员的步伐,建立长效机制,从人才的准入、培训等渠道综合考虑,不断壮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3.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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