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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通知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并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依法落实职业病各项防治措施。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岗位应相对固定。
  2.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对于生产技术低下、设备差、工艺落后、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进行改善。对无法改善的,应当依法淘汰。
  3.对作业场所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工作,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存在或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积极治疗,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按要求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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