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96号 2010年6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有关建议分解落实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事关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农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水平总体偏低,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的机制还没有形成,水质安全还存在一定的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监测工作机制。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保证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要认真制定并实施监测工作计划,建立督查和考核制度,增配专业人员,实施规范化、经常化的监测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建设和监管工作中。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做好水源水质监测和水量调度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保障实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所必需的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
二、强化日常管理,推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实施
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并完善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形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自检、政府部门监测、公众媒体监督的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坚持以水质安全为前提,建立水质卫生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和省规定的检测项目及频率,实行从原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到管网末梢水的全过程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单位要安装在线检测仪器,努力提高水质检测自动化水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进行一年不少于两次的定期全覆盖水质卫生监测,在夏秋传染病高发季节和水质安全隐患较多区域要增加监测频率,对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要迅速开展应急监测,严防介水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要对2005年以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全面的水质卫生监测,对正在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认真进行卫生学评价,从源头上把好水质卫生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