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办结。
第八章 严格纪律和作风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 纪律、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年度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十九、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集中学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知识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