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减免等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控制时间,严格审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要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经市长同意;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须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新城区会议中心。
三十、严格实行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秘书长;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章 规范公文审批
三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必要时可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再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对请示性公文,须有具体明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