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办、市政协有关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方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二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二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二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秘书长安排。提请讨论的议题,会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协调,研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而分管领导同志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