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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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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九、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委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健全监督制度。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
  十一、市政府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修改完善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拟定、制发、公布、备案。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二、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机关,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三、推行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市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构要定期对市政府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
  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十五、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内容的确定及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新闻事项,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请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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