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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10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7月17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快我省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污染减排,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助重点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等;
  (二)环境监控系统的维护和运行经费;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
  (三)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等;
  (四)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本级重大环境保护专项及污染减排工作的奖励补助;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以补助方式安排。

三、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补助重点及使用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务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实施后具有显著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效果。
  第七条 省专项补助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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