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必须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工作,又需把资助项目带到省内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题或因故中止或撤销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汇总决算报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将编制的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收支决算,与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一并报送省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经费结余,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验收、结题后的经费结余,原则上由依托单位留用,继续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支出。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因故中止实施,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经费结余退回省基金办。因故被撤销原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已收到的基金项目经费全部退回省基金办,对逾期不退回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基金委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基金委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省基金办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撤销项目,收缴部分或全部经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