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经费的合理性原则。
(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即除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编报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统一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审核与编制预算。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依托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并审核把关。
第四章 拨 款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对资助项目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工作,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项目负责人在依托单位财务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财务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的单位,省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合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供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