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上海市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和组织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宣传工作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0]154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财务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和组织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宣传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在上海市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和组织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宣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增减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功能模块的处理程序
(一)法人或境内主管行在上海的金融机构,申请加入、退出系统或变更系统功能模块的,应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9】32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向我分行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附表,待我分行审核通过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
(二)金融机构法人或境内主管行已加入系统,其所属在沪分支机构申请加入、退出系统或变更系统功能模块的,其在沪分行或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向我分行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附表,我分行审核通过后批复申请并在系统内生效相关事宜。
(三)金融机构法人或境内主管行已加入系统,其所属非在沪分支机构申请加入、退出系统或变更系统功能模块的,应按照《办法》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我分行不受理此类申请。
二、规范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注意事项
(一)杜绝无理拒付、拖延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的现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中规定了9个法定退票理由,本市各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不得以上述9个退票理由外的其他理由拒绝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本市各金融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开户机构的,应在上门辅导、客户培训期间注意引导客户,使其熟悉到期按时支付票据款项,或按照法定拒付理由办理拒绝付款的相关操作。
根据《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
六十条之规定,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本市各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当日付款或拒绝付款;若当日确实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在次日营业开始立刻处理并及时发出付款或拒绝付款回复。本市各金融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开户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客户付款(通知进入与客户约定的系统即视为客户收到通知),若客户在收到通知次日起第3日仍未应答的,开户机构在下一日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做出付款或拒绝付款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