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第五章 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国内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扉页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安徽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共有专利权的,应有共有人的签章。
第十四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国外发明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外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安徽省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六)共有专利权的,应有共有人的签章。
申报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六章 资助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初审单位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并将初审后的材料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省知识产权局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复核。
专项资金资助按财政实际预算支出,当年度已受理尚未资助的,自动结转下一年度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