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第七条 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专利展示、交易、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知识产权示范、示范创建、试点的城市、企业、园区的相关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设;
(三)专利技术转化率高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机制、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及“5.26”工程实施;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2330中心建设;
(四)专利执法、预警系统建设与维护运行。
第九条 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二)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培训;
(三)专利管理、代理、工程师人才培养、考核;
(四)专利代理机构培育、引进、发展及专利工作奖励;
(五)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的培育与激励;
(六)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安徽省专利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建设及运行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 专利创造的资助标准: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资助标准5000元/件;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2万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给予重大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部分的专项资助,省知识产权局商省财政厅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内容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的个人,或者为在本省全日制普通院校学习的学生及在本省就读的青少年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