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教〔2010〕11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鼓励发明,激励自主创新,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省专利资助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我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安徽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公正合理、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