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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开展规划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工作实际和年度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已获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切实按照项目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文件要求,抓紧开展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到今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营。

  二、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根据我厅工作安排,今年必须完成所有已获国债资金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各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并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工程单项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在完成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经试运行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单项验收)、安全卫生、消防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基础上,按规定向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我厅将会同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经省级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2.做好竣工验收材料准备。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准备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总结报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意见;试运行报告(附工艺运行记录、试运行报告、环境监测记录);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意见;工程档案资料目录(包括各项招投标资料、监理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竣工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审查、审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供应证明(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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