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履行民办教育的法定职责
(十二)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学校名称,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
(十三)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人义务。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舍安全标准,负责维修加固校舍。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偿还债务、安置学生以及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可归投资者所有。终止办学的学校必须对在校生进行妥善安置,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十四)民办学校要规范内部管理。民办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银行专户,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学校的财务审计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要加大教育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