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要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民办高等院校学生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样享受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所执行的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优惠政策。
五、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加大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并纳入财政预算。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院校,应按照高等教育生均定额事业费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由所在地政府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十)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应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贷款支持。支持民间资本采用公益信托投资、公益教育基金、协议投资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的项目和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十一)支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列入全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自主招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