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民办教育培养模式。引导民办职业院校按照终身学习的要求,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结合,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满足求学者升学、就业、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多种需求。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面向社会、适应市场、突出特色,提高质量和效益,形成多元投资、多元办学的格局。
三、优先发展民办民族教育事业
(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以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精神,对以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特别是我区主体民族文化为内容的、以蒙语为第一教学用语的民办学校,应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在设置标准和初始办学条件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在经费补助、师资培训等方面应与公办民族学校统筹考虑,给予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包括利用境外资金)来我区特别是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民族地区投资办学,发展民族地区民办教育事业。
四、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在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列入当地建设用地使用规划,对于符合设置要求的,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民办学校将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在校舍配套建设等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水、电、暖等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民办学校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应参加社会保险,其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