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现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工业用地出让实行预公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生效日期,以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复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宗地编号、面积;
(三)中标、成交的时间、地点;
(四)成交价款的数额;
(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竞得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