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出让实行预公告制度。
工业用地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上报和土地补偿到位后,出让人可以依据规划条件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预公告。
第十三条 出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两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地块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期限、方式;
(六)存储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式;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投标、竞买保证金足额存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标人、竞得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
未中标或者未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投标人、竞买人存储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