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市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方式等。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出让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
出让人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和增价幅度,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或者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出让地块的状况,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公告;
(二)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三)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式样;
(四)竞买报价单式样;
(五)宗地界址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七)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式样;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
(九)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在投标、竞买开始前二十日向社会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以公告首次发布时间为起始日。
出让人需要更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开始之日前十五日做出补充公告。发布补充公告的,出让人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投标、竞买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