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划定环湾保护各类控制线期间加强胶州湾水域及近海岸线保护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0〕147号)
各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环湾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胶州湾围海填海控制线、湿地保护线、入胶州湾河道控制蓝线、近岸禁止开发区域与限制开发区域控制线(以下简称“四线”)划定期间的胶州湾水域及近海岸线的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四线”期间,严格控制环湾涉海项目审批
(一)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并且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外,暂停各类涉海项目的审批,待“四线”划定成果编制完成并按程序批准后,依规划审批。
(二)有关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程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涉海项目,应报市政府重新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未经市政府会议审查同意的项目严禁围海填海。
二、严格保护环湾近海岸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