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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按标准计算的代理费用。

  (三)办理公务卡业务的代理费用。

  第六条 手续费按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支付业务量2.5元/每笔的标准计算。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指当年国库集中(直接、授权)支付资金量、国库集中支付退库资金量和国库集中支付零支付业务单方资金量之和。

  业务量笔数以正常支付的支付令号为准。

  手续费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代理银行在次年1月31日前,将本系统代理的全年业务量据实计算,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各代理银行上报的手续费材料进行审核,按第六条标准计算确定各代理银行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业务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代理银行的代理业务服务质量等级。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服务质量等级,在第六条标准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手续费核定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将手续费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相关费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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