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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0〕18号)


省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计付标准和办法,根据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与改革相关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6号),按照客观、简便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业务量,结合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依据代理银行年度中实际办理的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标准计算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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