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通知
(云律协[2009]16号)
厅直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云律协[2008]19号)和《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律协[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厅直属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由省律协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2008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定于2009年6月8日至6月12日集中进行。
三、厅直属各律师事务所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请于2009年5月31日前,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亲笔签名、保证自己无不良品行的书面承诺;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三)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鉴定内容须包括《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参加实务训练的基本情况)。
(五)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实习证原件;
(七)《实习人员登记表》。
四、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将对厅直属各律师事务所符合考核条件的实习人员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品行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五、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