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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证全省“两证”换发工作的如期完成,对于新进入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年底之前暂不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于2011年第一季度按照办证程序办理。但对于如期完成执法人员信息修改审核任务并且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的省辖市、省直部门,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认定的,可以于2010年11月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办理新证的申请。
  对于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导致执法单位名称变更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从省政府法制办领取执法证登记卡,按规定办理变更。
  四、关于“两证”的颁发和管理问题
  (一)在这次换发证件和今后的工作中,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台帐。台账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执法单位的“三定规定”和编制文件;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培训考试情况、受追究情况等。该台帐由省、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分别建立。委托执法的,应当将委托的依据、委托书等纳入台帐。
  (二)新证换发后,原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一律作废,由省、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回,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由其省级部门收回,并按照环保规定统一销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旧证如数、如期收回。各省辖市、垂直管理部门销毁旧证的种类和数量,应于2011年3月1日之前报省政府法制办,防止利用旧证实施违法行为。
  (三)各地各部门领取新证后,其内文第一页的持证人员信息,由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分别统一打印,不应当人工填写。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配备打印设备,确保新证的清晰度、防止人工填写产生化学反应。
  (四)各地各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1998年8月25日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市县政府要举行必要的颁证仪式。颁证仪式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讲话、行政执法人员向国旗宣誓(誓词见附件6)等。省垂直管理部门也可以参照办理。
  (五)换证工作结束后,持新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省政府法制办将向社会公开。
  五、做好培训换证工作的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今年12月底完成培训换证工作,2011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新证上岗执法,是省政府规定的一项硬指标,必须完成,不得拖延。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要围绕这个目标,科学安排,提前进行培训考试。要正确处理其他工作与培训换证工作的关系,确保培训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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