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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换证人员资格审核和信息核对问题
  (一)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必须严格执行《换证通知》规定的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对换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持证条件的人员,不得培训、不得申请换证。
  (二)这次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已经公布的执法人员信息为基础,不采取全部重新申报的办法。凡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公开信息的执法人员,经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县(市、区)法制机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审核确认的,方可换证。各地各部门审核网上执法人员信息要认真办理下列事项:
  1、因机构改革,执法人员所在执法单位名称变更的,执法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新的“三定规定”、执法依据,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其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2、省垂直管理变为市、县政府管理的,有关部门从原省政府部门获取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将其转入市、县政府部门的录入系统。相关省政府执法部门要予以协助,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3、不在执法岗位人员的登记。(1)对调离、退休等不在执法岗位的人员,由执法人员原所在单位填写《删除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删除网上信息的申请。(2)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使原执法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被撤销的,以及因错误认定执法主体而发证的,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填写《删除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并存档。
  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省辖市、各县(市、区)要在8月份之前完成换证人员信息审核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将于9月1日至9月30日开通《执法人员查询》的修改系统,由各地、各部门组织人员对需要变更、删除的执法人员信息进行修改,并于9月底之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在修改执法人员信息工作中,不得随意删除具有执法资格人员的信息,不得增添原《执法人员查询》系统以外人员的信息。一经发现,省政府法制办将追究有关法制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我办将对《执法人员查询》系统中2010年8月底之前的执法人员信息予以保存,以备查考。
  三、关于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申请问题
  原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凡符合省政府办公厅《换证通知》规定条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填写《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见附件2)、《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见附件3)以及《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监督证汇总表》(见附件4),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及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汇总、统计(统计表见附件5),并于10月30日前将附件3、4、5(以县、市、区、市直为单位分别汇总)制成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垂直管理省级部门的附件2、3、4、5,制成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于10月1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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