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幼儿园管理干部挂职锻炼的通知
(京教函[2010]493号)
各区县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全市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整体提高全市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质量,北京市将开展幼儿园管理干部挂职锻炼学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单位及挂职学习人员和条件
接受挂职干部的单位是北京市市级示范幼儿园和一级一类幼儿园。挂职学习的人员为全市二级二类以上的园长、业务园长、后勤园长或者保教主任,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取得幼儿园园长上岗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民办幼儿园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参加挂职学习。
二、挂职锻炼安排
(一)挂职时间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安排一个月挂职锻炼时间。
(二)挂职职务
参加挂职锻炼的人员到挂职幼儿园担任园长助理。
(三)挂职锻炼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派出挂职人员的区县要严格推荐和管理工作,对参加挂职锻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同时派专人负责挂职锻炼人员的挂职安排与巡视工作,并同挂职单位共同完成挂职人员的考核工作。派出区县要在挂职锻炼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会,将挂职人员的学习情况交流分享。
(二)接收挂职锻炼人员的园所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园所实际工作妥善安排工作,在挂职规定时间内(一个月)对挂职人员的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科研、后勤管理、卫生保健等各个环节进行深入指导,要求挂职干部全面了解、学习并具体参与园所的工作和管理,使挂职锻炼人员能够在具体实践中有所收获。
接收挂职干部的单位要与派出挂职干部的区县共同制定挂职锻炼计划,并对挂职人员的出勤及学习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填写考核表。
(三)派出挂职干部的区县及园所要努力做好此项工作,全力支持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挂职干部要本着学习提高的认真态度,虚心向接收挂职锻炼的园所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抓住机会,提高幼儿园管理能力。
挂职干部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吸收挂职锻炼园所的先进经验,认真做好记录,并在挂职锻炼结束后进行个人总结,在区县范围内汇报交流。
(五)幼儿园管理干部挂职锻炼列入继续教育课时,并由市教委统一颁发幼儿园管理干部挂职锻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