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煤政法〔2010〕139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省煤炭行业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省煤炭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
行政处罚法》、《
煤炭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配合。
第六条 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 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监督检查和全面执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