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由市财政拨款;
  2.由担保机构担保,以储备机构为融资主体,进行融资;
  3.以储备的土地抵押,进行融资;
  4.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借贷资金;
  5.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运营后的增值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部分或全部充实土地储备资本金。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及前期工作支出;
  2.征收集体土地及前期工作支出;
  3.储备土地供应前的整理支出;
  4.储备土地的经营、开发利用支出;
  5.贷款利息支出;
  6.其它有关储备土地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立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设计。
  第十三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的土地出租、抵押或临时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储备土地按照供地要求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五条 储备地块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的出让价格依法进行挂牌、招标和拍卖。土地出让后的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市、区财政,作为土地储备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
  市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得少于30%。
  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2%以内的,按照核查结果总额2‰对实物量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奖励;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5%以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对核查部门按照差额部分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