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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1.负责集体土地拟储备地块实物量调查;
  2.测算征地动迁安置成本和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4.组织区人民政府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组织区人民政府对储备地块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6.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以及土地上市交易,并根据需要负责以储备土地为抵押,向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和监督,并对拟储备地块搬迁实物量调查结果实施核查。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出让计划。
  (五)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全市危险房屋改造计划。
  (六)市综合执法部门:
  1.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和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2.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4.按照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实施房屋拆除。
  (七)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管理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对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责任人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经信、审计、公安、法制、信访、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搬迁服务机构,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达的土地储备计划对辖区范围内拟储备地块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实物量调查,并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前期开发整理。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的;
  2.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没有依法申请续期的或续期未被批准的;
  3.依法没收的土地;
  4.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5.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6.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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