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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置换以及对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制定全市土地储备政策、批准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发布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管理通告;负责重大项目土地收购、供应等事项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审定土地储备计划以及所涉及的收购、搬迁补偿费用和储备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管理责任制,实行部门责任分工、相互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制度。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其所属搬迁管理机构:
  1.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
  2.在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
  4.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测算搬迁成本;
  5.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搬迁服务机构实施搬迁,并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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