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抓源头治理、排查整改问题、强化市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依法查处和纠正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全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整顿内容
对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和依法查处:
(一)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发建设、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
(二)未经立项、环评、消防、人防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以及未取得规划、施工、安全许可和招投标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容积率超建、少建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以内部认购、收取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
(五)发布虚假商品房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监理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的。
(七)建设项目中道路、排水、绿化等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