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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偿贷准备金的来源:市、区两级财政投入;项目单位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项目贷款孳生利息;偿贷准备金孳生利息;其他资金。

  (二十八)项目单位如使用贷款偿还本金或提前还款,应报市资金办批准。

  (二十九)对拖欠开行贷款本息的项目单位,停止贷款发放和拨付,并追究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的违约责任。

  八、统一会计核算管理

  (三十)市资金办负责组织、监督我市开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开行贷款资金统一会计核算体系,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开行贷款资金使用业务严格执行《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双印鉴管理制度》和《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指导意见》。

  (三十一)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分别在省开行设立贷款专用账户,独立核算开行贷款资金业务。

  (三十二)项目单位、借款主体和省开行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三十三)在必要时,由市资金办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派出核算机构,对重大独立建设项目的开行贷款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十四)实行开行贷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项目单位按照《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数据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市资金办报送开行贷款资金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市资金办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九、贷款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市发展改革委实行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对贷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三十六)市资金办负责开行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偿还和核算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结项审计。

  (三十七)审计部门负责对开行贷款项目以及开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检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通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资金办。

  (三十八)市监察局负责监察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 他

  (三十九)本办法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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