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每月向市资金办上报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审定的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市资金办编制月份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下发给项目单位并抄送借款主体,同时函告省开行。
(二十)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按照市资金办下达的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和使用开行贷款;借款主体及时向市资金办报送转款凭证复印件。
(二十一)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的内容,使用开行贷款。
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建设内容调整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应事先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按调整后可研报告及批复的内容使用开行贷款。
(二十二)项目单位根据我市开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资金办上报开行贷款资金使用申请和相关支付审核要件;市资金办按照《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核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并对项目单位支付审核要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市资金办向省开行出具支付函,同时抄送借款主体,省开行根据支付函“对位支付”贷款资金。
(二十三)开行贷款资金用于支付个人的征用土地和拆(动)迁补偿,项目单位应在商业银行单独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与省开行、商业银行和市资金办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补偿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七、贷款偿还管理
(二十四)市资金办负责编制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监督检查区、县(市)政府落实执行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情况,组织偿还开行贷款本息工作。
开行贷款偿还情况纳入区、县(市)政府绩效考评范围,由市资金办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二十五)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偿债指标合理安排资金,全面落实开行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二十六)项目单位应按时偿还开行贷款本息,贷款计息日为项目贷款的发放日。项目单位无能力还款或不能按时还款时,政府类城建、公益和土地整理等项目,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企业类项目由提供担保或承诺还款的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二十七)借款主体承担到期开行贷款债务偿还义务,负责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并督办项目单位在还本付息日前7天,将还款资金缴入设在市资金办的“偿贷准备金专用账户”,由市资金办统一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