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发展改革委函告市资金办组织签订借款合同,下达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项目管理
(九)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十一)在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或实施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呈报省开行,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的项目调整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再由省开行变更借款合同。
(十二)开行贷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检查,项目单位将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五、借款合同管理
(十三)市资金办负责组织借款主体与省开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拟定贷款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对满足签订贷款合同条件的开行贷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函告市资金办,同时将落实偿债资金等立项文件转送市资金办。
(十五)市资金办与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就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等事项以《备忘录》形式进行明确,同时对《借款合同》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市资金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主体与省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十六)市直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开行贷款偿债资金来源;无上级主管部门和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向借款主体提供资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借款主体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经市资金办核准后,组织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包括受托方)签订《沈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协议》或《委托代建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七)借款主体及时向市资金办报备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借款主体、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市资金办,并将相关变更手续报市资金办备案。
六、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
(十八)市资金办负责编制我市开行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统一办理提取开行贷款;负责我市项目单位开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