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发[2010]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规范我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发展战略。开行贷款使用以“谁用款,谁受益,谁还款”为原则,确保开行贷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
(二)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指定的借款主体实施的开行贷款项目。
二、组织机构
(三)沈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与国开行开展金融合作的领导和决策主体,主要负责统一领导我市与国开行项目贷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资金办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相关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开行贷款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细则;配合省开行对沈阳市进行年度信用评审;组织协调申请开行贷款项目的策划、筛选、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请贷款的借款评审、法律文件签订等工作;下达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等。
市资金办是我市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借款主体资金的管理;开行贷款项目借款合同管理;开行贷款资金计划管理;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管理;组织编制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开行贷款债务偿还管理;开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和数据信息统计;“偿贷准备金专用账户”管理;拟定开行贷款使用法律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