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
一是政府加征的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二是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三是税务部门对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五是研究制订我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一是将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区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各地区要参照市政府做法成立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二是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区抓好本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照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下达的《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积分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办法,将当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及重点单位,逐级签署目标责任书,定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三是各地区也要将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是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政府、企业、个人,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各种年终考核奖励。四是各地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2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规章及其标准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一是抓紧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二是研究起草政府采购、居民绿色购物、废旧轮胎、废电池、建筑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处置等资源节约和资源化利用等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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