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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字〔2010〕24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我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步伐,我省确定用3-5年时间,对乡村医生实施普通中专学历教育。2008年,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确定山东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学校及2008年招生计划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08〕6号),现已招收1万余名乡村医生参加卫生保健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鉴于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已取消卫生保健专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起,停止乡村医生卫生保健专业中专学历教育招生。
  二、自2010年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确定山东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学校及2008年招生计划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08〕6号)确定的山东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学校,招收乡村医生参加中专学历教育的招生专业改为农村医学。
  三、乡村医生农村医学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四、各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是在岗乡村医生,具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年龄在45以下且在村卫生室工作3年以上。非在岗乡村医生一律不得报考。
  五、为加强全省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建立山东省乡村医生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录取学员统计报告制度。各学校录取学员名单经我厅审核备案后,作为学员毕业后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考试的重要依据。各招生学校于招生当年10月30日前将《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省、市招办签章)及电子版报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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