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省卫生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卫生厅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 信息管理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 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