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5 检查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督导本辖区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
4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件
4.1.1 Ⅰ级响应
由国家卫生部确定,并启动响应。
4.1.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厅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卫生厅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卫生部申请提供支持。
4.1.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