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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明确职责,部门协作;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信息报送与交流分析机制;提出处置建议;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指导工作。
  省卫生厅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卫生法制监督处、农村卫生管理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疾病预防控制处、中医药综合处、中医药业务处、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省卫生厅的做法,成立本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及指导,以及对应急响应提出启动和终止等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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