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分级分类、业务对口的原则,在市、县(市、区)、乡(镇)、社区的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间开展。
㈠市、县(市、区)级医院之间的对口支援。采取派驻人员、接受人员进修、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管理帮扶等方式,帮助受援医院提高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㈡市、县(市、区)级疾控机构之间的对口支援。主要帮助受援单位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传染病防治、慢病防治等的专业技术水平;帮助开展绩效考核、实验室认证和落实医改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措施等工作。
㈢市、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对口支援。主要帮助受援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及医疗市场等的监督执法工作。
㈣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之间的对口支援。主要帮助受援单位开展助产技术、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筛查和转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工作;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中心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对口支援内容由支援市和受援市协商确定。
㈥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学科对口支援。支援单位的省临床医学中心、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专业与受援单位的相应科室建立对口支援关系,打造学术交流平台,以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年青技术骨干为重点,促进受援单位重点学科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㈦其它各类专业卫生机构开展相应的对口支援。精神病防治、皮肤病防治、肿瘤防治、职业病防治等专业卫生机构以及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通过派驻人员、接受人员进修、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管理帮扶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使受援单位在业务和管理水平上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五、工作模式
㈠对口支援工作由相关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双方要加强协调沟通,认真研究确定地区间的对口支援与协作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协议,报省卫生厅备案。
㈡对口支援工作要充分考虑受援地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和人口、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实际,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㈢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所在市的统一安排。
㈣对口支援工作具体办法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协商确定,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坚持互利双赢原则。支援单位既可向受援单位派驻卫生技术人员,接受受援单位卫生技术人员业务进修、培训,也可根据自愿的原则派出本单位退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支援,还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和设备援助,帮助改善受援单位的医疗卫生条件。
㈤允许支援单位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后,利用节假日到受援单位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受援单位应在与其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