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鲁安监发〔2010〕90号)
各市安监局、公安局,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0]122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吸取“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这起事故是近几年来国内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罐区发生的最严重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装卸环节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之间协调不够,安全责任不落实,有关部门监管不得力等诸多问题。各级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和认真整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安全监管。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特别是大型油品储罐(5万立方米以上)增加较快,新建储存项目较多。各级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一是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严格审查涉及大型油品储罐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开展集中整治,尽快消除区域安全隐患。二是督促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和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明确对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充实监管力量,防止监管缺位。三是切实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安全操作规程和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了消防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安装了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