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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04号)


各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0〕14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查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凡不履行安全许可手续或许可手续不齐全擅自生产、经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严格追究责任。
  二、严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吸取华利实业公司“8·16”事故和广东三水“2·14”事故教训,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切实做到细致认真、不留死角、不留盲点。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章违规行为。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分级建档,限期整改,并落实专人监督整改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问题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予以关闭。
  三、严查非法使用氯酸钾、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行为。各级安监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11号)要求,认真开展2010年度的药物安全检测工作,市级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抽检率要达到100%,省级抽检要达到30%。凡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发企业购销含氯酸钾、假冒、非法生产和无包装标识的等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为净化我省烟花爆竹市场,确保经营安全,凡发现外省企业生产违规产品的,一律依法收缴销毁并将违规企业清出山东烟花爆竹市场。同时,要按照《山东省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鲁安监发[2010]78号)的安排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情况,安全有序的退出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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